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行业标准DA/T 25-2000
2000年12月6日国家档案局发布,2001年1月1日起施行
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
1.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纸质(缣帛)档案手工修裱的要求和技术方法。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档案馆、档案室,基本文献保管机构可参照使用。
2.总则
2.1目的
档案修裱是选择适宜的纸张、纺织品和粘结剂对破损的纸质(缣帛)档案载体进行修补、托裱,以恢复或增强其强度和耐久性的一种修复技术。其目的是延长档案寿命,便于档案长期保存和利用。
2.2修裱原则
2.2.1适宜性原则
修裱所用材料应具有最适宜廷长档案寿命的强度和特性,修裱材料和技术方法不得对档案制成材料产生副作用或损害。
2.2.2相似性原则
修裱所用材料和技术方法应具有可逆性。修裱处理后的档案,在必要时应能通过再处理使档案载体与其修裱材料相分离。
3.设备和工具
3.1修裱设备和工具
3.1.1裱台,又称案子、裱案,裱台主要有木质裱台、玻璃灯箱式裱台,用修补托裱档案。要求:
a)台面平整、光滑,不损坏原件,操作方便;
b)台面颜色易于衬托出裱件的字迹和破碎的地方;
c)台面不破裂、不变形,耐水浸,耐酸、碱的腐蚀。
3.1.1.1木质裱台
应选用结实、无节疤、经干燥处理不易变形的木材制作。外形规格:一般为长260cm~400cm,宽100cm~200cm,厚度8cm~13cm,台面支架高度70cm~80cm。
3.1.1.2玻璃灯箱裱台
用于修裱严重破损档案。台面应选用白色有机玻璃板,下面安装灯具。其外形规格应根据裱件幅面而定。
3.1.2干燥设备……